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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康:房地产税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http://www.shenyangoffice.com  2016年05月25日 09:47:31    沈阳写字楼网

导读:现在关于房地产税种种作用的分析可以论证,它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有利于促进这个产业对国民经济发挥好重要支柱作用。反之,如果这个支柱建设不到位,房地产领域会不断地困扰国民经济,在这方面我们缺乏长期的稳定制度框架作为稳定器。

  对于实施房地产税的可行性,笔者认为,国外有私有土地,但是也有公有土地,但无论最终所有权是公有还是私有土地,所有住房一律要开征地方政府掌握的不动产税。同时,从理论逻辑上也可印证:既然上世纪80年代的我国国有企业要经过“利改税”与其它企业一样上交所得税,那么这种逻辑和实践,也可以把它引申到房地产税。同样的道理,在国家所有权的土地上,不动产的持有主体,是有自己相对独立的物质利益的,这种独立的物质利益,如有必要通过立法设税,完全可以进行这种调节。
  《物权法》已经给出社会公众所关心的40年到70年的住房土地使用权方面到期怎么办的解决原则,物权法上叫用益物权,规定到期应予以自动续期(而不是重新购买使用权),无非是要在今后更细致的立法过程中明确自动续期所应该遵循的操作细节,这样可以稳定社会预期。
  值得注意的是,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中国特色的现代化,从追赶到赶超,必须守正而出奇。笔者前面所说的美国经验,带有共性规律成分的,必须在认同这种市场经济规律之后走制度建设的正道,这就是所谓“守正”——不可能又搞市场经济,又否定市场经济存在共性规律,必须认识、适应、尊重和敬畏市场规律,建设和市场经济匹配的长效调节机制。而“出奇”则是对中国更直接的挑战和考验,因为我们不可能简单照搬别国经验,就走出一条中国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路,必须认识到、解决好在特定的国情、特定的发展阶段、特定的一些渐进改革路径约束情况下,怎么将现代化之路走通,让社会各方接受房地产税改革。
  因此,笔者认为,中国不能照搬美国的房地产税普遍征收模式。必须找到在立法时,社会可接受的最大公约数,形成社会可接受的制度设计,这就是所谓“出奇”,就是要适合中国国情。这样的改革才能够支撑继续成功地从追赶到赶超,来实现我们的现代化。
  笔者认为对于房地产税的积极探讨,是要在立法过程中鼓励大家各抒己见,力求凝聚基本共识而实质性地往前推进房地产税改革。如果按照现在人大有关方面的回应,房地产税立法已经进入一类立法,也就是在去年下半年明确提出进入立法规划以后,它是排在“第一阵营”的。怎么样处理必须要有的“第一单位扣除”的问题。笔者认为,目前框架是清楚的,我们有不动产登记制度形成的信息支撑,所有的不动产信息可“一网打尽”,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可以把所有应该纳税的不动产包括消费住房普遍覆盖之后,按照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依据,依法做第一单位扣除,是第一套房也好,是人均多少平米也好,先征后返,或者叫先记录在案然后结算。
  在这样一种守正出奇的框架下,大家还应该认识一下在立法推进方面,时机怎么看待。今年笔者注意到,管理部门在年度的改革和工作安排里面,没有提房地产税,但在人大立法方面的信息是列入了一类立法。显然,这个事情还是在按照它的内在逻辑展开。但是笔者分析推测,中央很关心房地产去库存,有关部门可能担心现在强调推进房地产税立法过程,会对去库存带来心理上的对冲。笔者建议,应该将问题挑明,既然是房地产从黄金时代转换到白银时代,它还会往下发展,分化过程中间结构性的对策特别关键,我们在立法这方面是不是可以考虑积极地推进立法,同时要给出一个信息:立法一旦通过之后,执行的时候是可以区分先后的,比如房地产税首先可以考虑先在北、上、深、广等地区依法实施,这也符合供给侧改革结构化区别对待的处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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